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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单被忽悠为存单 金融消费者权益谁来维护? [打印本页]

作者: 推广大使    时间: 2012-1-16 08:23     标题: 保单被忽悠为存单 金融消费者权益谁来维护?

 年初,国家发改委表示今年将重点整治商业银行乱收费行为,包括银行贷款过程中捆绑收费、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明令禁止的收费问题。不久前,中国证监会宣布,其投资者保护局于2011年底正式挂牌成立,并已投入运作。央行、银监会和保监会也表示,已陆续启动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的筹备建设。
  伴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加速,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也成为了今年上海两会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热点。
  会场声音:**顾肖荣:率先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
  “上海应以促进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为出发点,先行先试,率先制定《上海市金融消费者保护条例》。”今年上海两会,市**、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顾肖荣在提交的议案中指出,我国金融消费保护法律仍是盲点,金融消费者还不是法律概念,并无法定的内涵,范围也不明确,各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模式也不尽相同,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维权途径大多不能提供切实有效的专业保护,上海率先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立法将填补国内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的真空,显示上海在金融领域发展的领头羊作用。
  议案认为,尽管金融立法权总体上属于中央事权,但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地方是有立法空间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属于“金融基本制度”范畴,未超越或创设基本民事制度,且上海人大审议通过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为上海金融改革和制度创新提供了地方立法依据。
  他在议案中建议,上海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条例》中应首先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内涵,并界定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他认为,应规定金融消费者在享有金融服务和购买金融产品时,应当享有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隐私权、反悔权、受教育权、安全保障权、免受欺诈权、投诉权、纠纷快速解决权、损害赔偿权等诸多权利。
  此外,他还认为《条例》应规定在沪金融机构发售金融产品必须向公众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并将其备案至专门的政府信息平台。同时,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下设“上海市金融消费者保护办公室”,专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责,并建立上海市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培育中立的风险测评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必须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并根据测评结论,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推荐给合适的金融消费者。

  场外故事:保单竟被说成定期存单年长者频繁被忽悠
  “我父亲都快70岁了,你们跟他说这张存单比定期存款还要划算,可这上面明明写着就是张保单嘛!你们必须得把钱退给我们。”前不久,记者在某家商业银行内目睹了这样一起因购买金融产品而引发的纠纷。
  据当事人刘小姐介绍,她的父亲一月前到银行存款,当时银行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有一款产品收益很高,比存定期还划算。“他们告诉我爸,说这个产品就相当于定期存款,而且还有什么额外保障之类的。”
  由于刘小姐父亲对金融产品毫无概念,经不住工作人员的介绍诱惑,购买了2万元额度的这款理财产品。可等到刘小姐出差回来才发现,父亲购买的竟是一张投资连结险的保单,其中规定5年内不得赎回。“本来就是想存个一两年,家里有急需的时候还能取出来用,这样一来等于这笔钱根本没法动了。”
  记者询问刘小姐的父亲,他表示工作人员并未向他介绍这款产品在5年内无法赎回的情况,而且只是一味地请他在“存单”的几个位置上签字。
  “不光是这次,上次我父亲还被人忽悠买了一款理财产品,好在这款理财产品是3个月期限的,而且也没什么损失。”刘小姐告诉记者,一些银行工作人员正是利用了年长者对理财产品没概念的特点,频繁推销一些风险较大的产品劝其购买。“现在我实在没办法了,只好让父母把钱都交给我保管。”
  刘小姐父亲的遭遇并非个案,记者前几日也曾在某商业银行遭遇过类似的推销。工作人员听说记者要购买理财产品,便一再向记者推销某款保险类产品,并宣称这家保险公司也是该银行投资创办的,称“银行办的保险公司,保险投资产品跟存单没区别的”。
  他山之石:欧美立法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暴露了主要发达经济体在金融机构业务模式和发展战略方面的缺陷,以及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中之重,欧美国家正在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2010年7月,美国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置于整个金融体系改革的核心地位,改变了多重监管的格局。依据法案,美联储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整合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消费者保护职能,以确保消费者及时、清楚地获得有关信息,禁止不公正、欺诈、侮辱性和歧视性的商业行为,识别并标明过时和繁琐的规则,促进透明、高效和有竞争力的金融产品市场的不断形成。
  英国于1998年成立金融监管服务局(FSA),集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职责于一身,统一行使金融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两方面职责。金融危机后,英国政府宣布于2012年底前废止FSA,其银行业监管职权将由新成立的隶属英国央行管理的审慎监管局(PRA)取代,FSA负责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将由新成立的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署承担。
  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受到各国的重视,也成为经合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关注的重点。金融危机后,经合组织扩大金融消费者教育项目范围,并创建金融消费者教育国际网络,成立了第一个金融消费者教育国际门户网站。2010年11月,世界银行开展了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认知的全球计划,拟定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建议》,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和非银行信贷等领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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